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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9-06-19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科〔20191号)、《江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江大校〔2019111号),结合我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长效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按要求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逐级责任制度,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层层抓落实,切实将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五条 学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党委书记、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

(四)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隐患和具体应对措施。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六)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与物资保障。

第六条 中心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中心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中心实验室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二)落实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组织、督促各间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三)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

(四)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五)督促实验指导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科研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加强实验过程监管。

(六)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具体细则详见《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细则(试行)》。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在醒目处张贴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范。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九条 有一定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实验须严格按要求在具备相应实验条件的实验室开展,教授办公室、导师办公室、教研室等办公室不得作为实验室使用。

第十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主要包括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十一条 在剧毒品、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和放射源存放点等重点场所、涉危的实验场所必须安装门禁、监控设施与报警系统。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实验结束和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整理好实验器材,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闭门窗。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包括国家管控的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废弃物回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明确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信息,掌握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全方位、全流程管控。具体细则详见《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必须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对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激光设备、产生粉尘等场所,实验室负责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安全规范操作。

第十五条 水电管理。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要求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根据实验室场地功能、用途等不同情况,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定期检查与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知识,掌握本实验室适用的特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持实验室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个人安全防护。涉及个人防护的场所,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对处于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待遇。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环境清洁卫生。在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选用对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排放,保护环境。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工作,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实验室废液不经处理倒入下水道。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实行专人管理,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学院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二十条 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全覆盖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落实准入制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学院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组建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暗访。学院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积极开展安全自查,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涉及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切实加强节假日、夜间、密闭空间等易产生安全隐患的风险点管控。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实验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立即停止实验活动,隐患消除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事故处置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等。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制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肇事者、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有:书面检查与通报批评、与考评、职称评聘和实验室使用权限直接挂钩、经济赔偿和处罚、移送上级职能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等。追究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人员,取消同一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同一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学校收回其实验室使用权,职称晋升推迟一年;对于情节严重的,移送上级职能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责任人为学生的,取消同一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指导教师责任。

(一) 学院下发整改通知书两次及以上不整改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的,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的:

(三) 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 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 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部门,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 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七) 未符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

(八) 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

(九) 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致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未按规定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十一) 实验过程中监管不力、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十二)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的;

(十三)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条例(试行)》(能动〔20191号)同时废止。

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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